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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經教育部同意來臺研習華語之華語生延長在臺停留期限說明

經教育部同意來臺研習華語之華語生延長在臺停留期限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9月13日臺教文(六)字第1110087691號函辦理。

二、外國人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者,可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停留。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總計停留期間不得逾180日。

三、依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111年5月20日公告,外國人於COVID-19疫情期間在臺合法停留達180日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署各服務站申請特別延期停留,每次核予30日之延長停留期間:

  (一) 其配偶、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合法居留者。

  (二)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者。

  (三)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延期停留必要者。

  (四) 其他具正當理由且經審酌確有必要辦理延期停留者。

四、有關經教育部同意來臺研習華語之華語生因配合我國防疫規定,於課程開始前提早入境隔離,致停留屆滿180日尚無法完成課程者,可檢具護照、簽證、大專院校開立之載有研習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入學許可或註冊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停留30日(該署各服務站聯絡資訊: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5388/7181/7184/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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