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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調整「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之英語標準

教育部調整「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之英語標準

一、依教育部111年9月15日臺教文(六)字第1112504775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更多有志人士取得旨揭考試證書以從事華語教學,故調整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之英語標準如下:

  (一) 托福(TOEFL iBT®)71分(含)以上。

  (二) 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5.5(含)以上。

  (三) 多益測驗(TOEIC®)750分(含)以上

三、上開基準適用其他考科合格成績仍於保留年限內者,並自111年9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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