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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同意來臺研習華語之華語生在臺停留期限相關事宜

教育部同意來臺研習華語之華語生在臺停留期限相關事宜

一、配合邊境穩健開放,以及入境檢疫措施於111年10月13日起鬆綁,移民署業於111年10月25日對外公告,取消外國人得以下列事由申請之特別延期停留,並給予寬限期至11月30日:

  (一) 其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合法居留者。

  (二)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者。

  (三)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延期停留必要者。

  (四) 其他具正當理由且經審酌確有必要辦理延期停留者。

二、為保障經教育部同意核發之入境許可,並於111年10月12日(含)以前來臺研習華語學生之受教權益,若渠等學生有因入境隔離措施致無法於停留屆滿180日時完成課程者,仍得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檢具護照、簽證、大專院校開立之載有研習起迄日期之證明文件(入學許可或註冊證明)或華語文獎學金證明書等文件,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延長停留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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