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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26日臺教文(六)字第1122501342A號令修正「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二、為能確保外國師生來臺研習之品質及效益,申請旨揭華師團、學生團補助案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籌組階段:
1、為加強駐外館處與駐地學校聯繫,申請單位籌組國外學校教師團、學生團來臺研習,需洽請教育部或外交部駐境外機構評估,並獲駐外機構發函至部推薦;
2、以「週」為單位申請補助,計畫書須於研習起始日之6週前送達教育部。
(二)課程規劃階段:
1、學生團倘來自中小學,請於來臺期間至少安排1所我國相當教育階段之學校進行交流。華師團則請規劃介紹我國相關華語教育資源,以強化未來雙邊教育交流合作為目標。
2、學校需聘用具華語教學專業師資授課,教師團之授課教師應確保其培育華語教師之專業性,其授課鐘點費應依相關規定給薪。
3、配合課程適度推廣華測(TOCFL)或華測快篩;此外,校外課程應註明上課地點。
(三)撥款及核結:
1、學生團補助經費改以獎學金方式撥付,須依每名學生實際研習期間轉發獎學金,同時確保學生達到每週研習華語5天、至少15小時之規定。
2、計畫結報作業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部辦理。學生團並須加附學生獎學金簽收證明。
三、為簡政便民,請駐外單位及學校依申請注意事項籌辦,申請時務必依旨揭檢核表檢視確認各項目內容是否完善備妥,俾利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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